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932号
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浒庄村后浒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8585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D76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