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0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骏马置广场B23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保全费683元,合计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