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04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骏马置广场B23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妲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