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0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骏马置广场B23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