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2336号之一
原告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 坚
人民陪审员 黄凯健
人民陪审员 缪 巍
法官 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顾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