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602民初718号
原告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维腾公司”)与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江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裕维腾公司与被告兴江建公司就案涉工程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在南通市进行了备案,另一份合同未办理备案,应以备案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487714.73元,扣除3%的施工配合费、1000元罚款、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0万元,被告未付工程款为2392083.28元。 被告提出的尚未满足付款条件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不能成立。一、关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备案的问题,案涉门窗工程已于2016年1月经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整体工程也早已交付使用,是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已经超出原告签订合同时的预期,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部分工程款尚未开具发票的问题,由于备案合同并未约定发票开具的事项,无法确定开具发票系被告付款的条件。此外,原告未开具发票属于违反从合同义务,被告不应因此抗辩不履行付款的主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应扣除维修费用6092.74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维修项目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且未超出保修期限,对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门窗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收款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举证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裕维腾公司(分包人,乙方)与被告兴江建公司(承包人,甲方)就案涉南通世纪新城六期4#、6#、7#、8#楼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先后签订过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为2015年6月10日签订,2015年11月23日在南通市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另一份是2015年未注明具体签订日期的《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未备案合同”)。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487714.73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收取3%管理配合费(垂直运输、脚手架、塞缝等),不另外收取乙方其他任何配合费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门窗框进场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窗框安装完成后支付至总价款的30%,门窗扇进场后安装完成支付至总价款50%,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60%,余款竣工备案后16个月内除扣除配合费3%、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付清,5%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维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本合同施工质量保证期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部分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准,自该分包工程结算起算。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未备案合同对于合同价款、付款期限的约定与备案合同一致。未备案合同还约定,乙方根据支付进度开具与甲方单位名称一致的发票,扣除3%的甲方施工配合费后,发票金额与乙方实际收款工程量金额相符。 2016年1月7日,案涉门窗工程经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487714.73元,其中包含3%的施工配合费,另原告依合同对被告罚款1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0万元。 被告另外主张其为原告垫付了维修费用6092.74元并提供维修清单及维修报价单,原告质证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单据上记载的维修是在2019年1月23日,已超出2年的质保期,而且维修清单上注明的小区名称是观阳名邸,而原告承建的工程是世纪新城。
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裕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2083.28元及利息(以239208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37元,由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37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长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顾 清 人民陪审员  左 翔
书 记 员  韩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