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巴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522号
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2014296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东景新城9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翁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巴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89226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肖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巴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13元,减半收取8406.50元,由原告***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