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恢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南通泰阳装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0214296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维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应偿还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9000元,并给付该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2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210922元,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恢复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含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5月19日、6月10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43.31元、微信账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5140.51元,收取执行费3035元,除此,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英雄村6组的住宅及其人身进行搜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查,被执行人妻子于数年前病故,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亦与去年病故,被执行人平时在如皋从事建筑施工业,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5、本院已向其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5140.51元外,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