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9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贵,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仇安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