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7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林,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用名: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见安,系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78675718
被告:黄山盛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4208883U
原告***与被告***、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盛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和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80500元;2、判令被告***、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3197元;3、判令被告黄山盛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挂靠被告澳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国际公寓三期T13-T17#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务工,***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在该工程中从事贴墙砖、地砖等装修作业。
工程完工后,经***与***结算,尚欠***劳务费30万元,***向***出具欠条并载明欠***人工工资40万元(包含案外人张银菊的投资款10万元),承诺该款项于2020年2月1日前偿清,若未付清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分批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替***偿还案外人张银菊投资款项30500元,但***仅于2020年1月23日向***支付5万元,剩余2805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
澳中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对挂靠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高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应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山盛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此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应由该工程所在地安徽省黄
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于工程施工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此案应由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山盛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新安
审 判 员  王贞贞
人民陪审员  王金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