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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亚、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2234号
申请人:苏中亚,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大鹏、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日报社(淮安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淮安市明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6997X。
法定代表人:董蔚,该报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T9D9070。
负责人:张怀,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纬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26651865C。
法定代表人:鲍华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中亚、***诉被申请人淮安日报社(淮安报业传媒集团)、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中亚、***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日报社(淮安报业传媒集团)、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中亚、***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日报社(淮安报业传媒集团)、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智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洪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银银
书 记 员 崔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