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8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866011019,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26651865C,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鲍华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苏0902执3406号案对被执行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