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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5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34661,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