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5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34661,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