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9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4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4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