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5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346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宿州市金生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018305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生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中止(2024)皖1302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裁定送达期限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