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催11号
申请人: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东房桥村东房桥菜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陆栋燕,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成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