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7372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路永辉,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1J699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路永辉、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永辉、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4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永辉、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4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