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11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京良,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1J699T,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昀翰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