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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南京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星立方广场1幢4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