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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格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俞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