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05号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26BY5A,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FYOL7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站商贸城4-40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7BPX56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站商贸城44057。 经营者:***。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名下价值171.7878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名下价值171.78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