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05号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26BY5A,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FYOL7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站商贸城4-40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7BPX56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西站商贸城44057。
经营者:***。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名下价值171.7878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无锡保禹温室大棚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集金温室大棚安装服务部名下价值171.78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