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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某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负责人:***。 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泰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防水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建设公司)、苏州***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筑公司昆山分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纪元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02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案件宜由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北新防水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帝邦建设公司、***筑公司、天地建筑公司昆山分公司、天地建筑公司均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北新防水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新纪元公司及背书人帝邦建设公司、***筑公司、天地建筑公司昆山分公司行使追索权,并选择向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新纪元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