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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411号 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