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411号
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靖江市亨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