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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水岸蓝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91民初5481号
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以西、镜泊西路北侧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栋号楼1-608。
法定代表人:刘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岸蓝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观路18号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波,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水岸蓝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岸蓝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钦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被告水岸蓝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水岸蓝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362元(凭工程结算审核定单金额减去已支付金额)及利息(以88362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水岸蓝湾先后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分别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泊岸美墅小区内AB地块的玻璃栏板、A地块车库出入口的玻璃雨棚制作安装工程签定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根据《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的结算金额,现被告尚欠原告88362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没钱拒付,特起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水岸蓝湾辩称:被告水岸蓝湾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原告**公司与被告水岸蓝湾签订《泊岸美墅AB地块玻璃栏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泊岸美墅。工程内容:泊岸美墅AB地块玻璃栏板制作及安装。二、承包方式:乙方(即原告**公司,下同)包工包料包验收。三、质量标准:合格。四、施工日期:30天(自2018年11月15日始至2018年12月14日止)。工程施工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如果工期不能达到甲方(即被告水岸蓝湾,下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发包。如因甲方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自负。五、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462323.4元,单价一次包死,最终合同额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六、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开始安装支付工程款10万元。2、A地块栏板安装完成后支付10万元。3、B地块栏板安装完成后支付20万元。4、栏板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留5%的质保金两年,其余工程款结算后付清。每次付款需提供10%税率的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结算:甲方自接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及调整因素,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审计部门的审核,若乙方不配合,或存在争议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十一、补充条款……12、保修期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计算,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后原告进场施工。
2019年1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水岸蓝湾签订《泊岸美墅A地块车库出入口玻璃雨棚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泊岸美墅。工程内容:泊岸美墅A地块车库出入口玻璃雨棚制作及安装。二、承包方式:乙方(即原告**公司,下同)包工包料包验收。三、质量标准:合格。四、施工日期:30天(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月31日止)。工程施工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如果工期不能达到甲方(即被告水岸蓝湾,下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发包。如因甲方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自负。五、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197600元,地下车库出口雨棚130㎡,地下车库入口雨棚130m²,单价760元/㎡一次包死,最终结算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按雨棚玻璃投影面积计算)。六、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钢架安装完成后支付10万元。2、雨棚玻璃安装完毕,支付6万元。3、工程验收合格后,留5%的质保金两年,其余工程款结算后付清。注:乙方每次申请工程款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结算:甲方自接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及调整因素,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审计部门的审核,若乙方不配合,或存在争议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十一、补充条款……12、保修期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计算,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后原告进场施工。
2021年2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水岸蓝湾共同确认《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两份,其中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泊岸美墅AB地块玻璃栏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为肆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整;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泊岸美墅A地块车库出入口玻璃雨棚制作及安装,审定金额为贰拾万零叁佰陆拾捌元整。
在庭审中,被告水岸蓝湾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88362元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以徐州山水汇邻湾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系被告水岸蓝湾股东,且未在认缴出资时间内进行实缴出资,应对被告水岸蓝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后因该公司已于2022年1月10日注销,原告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工程并与被告结算完毕,被告对现所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也无异议,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362元。其次,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等证据,以及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可以确定为:以8836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年化3.85%)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水岸蓝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362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8836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化3.85%,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保全费人民币90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0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水岸蓝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