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特324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栋号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颐和汇邻湾广场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双,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前一次性向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872元;
二、如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剩余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徐州山水汇邻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朱兴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先振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