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67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国际25号临街楼1**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323国道东侧E-1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路北侧商务中心1301号、1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