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63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323国道东侧E-1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路北侧商务中心1301号、1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2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4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镇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20元。
案件申请费1044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