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736号之一
原告:苏州木已成舟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梦兰村梦兰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XGTK0Y。
法定代表人:刘亮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佳,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健,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品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7161459C。
法定代表人:吴守志。
原告苏州木已成舟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木已成舟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木已成舟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保全费350元合计诉讼费666元,由原告苏州木已成舟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