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催1号
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品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7161459C。
法定代表人:吴守志,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