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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161号之一 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7号7幢19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JWUC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902室(**4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3D0B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立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旺园区333幢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YK07G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立升建设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3765元,合计8911元,由原告杭州弃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