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2号
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7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盐南机电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