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490号
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7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维福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维福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维福莱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200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维福莱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2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