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财保43号
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7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盐南机电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海置业有限公司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奥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