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1018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南通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