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549号
原告:***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东段中威汽配城26栋10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179159。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朱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YUCCQ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