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62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东仕航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工业集中区工二路121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东仕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1幢1-1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仕航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江苏东仕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陆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