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中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694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名扬摩托车配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6694号
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平墅村。
法定代表人:管志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无锡市名***车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一工业园区。
投资人:王卫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名***车配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已由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由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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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柯菲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