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中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月阳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3870号
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平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70296。
法定代表人:管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月阳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71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5082-X。
法定代表人:益法亮。
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月阳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0元,由原告常熟市苏南中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