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378号
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金燕,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和阳南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7761U。
法定代表人:夏兆阳,执行董事。
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砼供货合同》一份,被告供应原告日照北李广场项目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双方就工程概况、工作内容、合同价款、质量、结算及付款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商砼供货合同》7.5条价款结算与支付约定,正负0以下结构全部施工完成,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结算价的70%。办公公寓楼每12层结构混凝土施工完成,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结算价的70%。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混凝土(含二次结构及精装饰)施工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混凝土结算总价的85%。剩余货款,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后,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