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2068号
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和阳南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7761U。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月霞,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和货款1万元。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6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范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