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512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凤,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玲,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伟,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庄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珑瑀,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西段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28570895。
负责人:杨家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区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10410元,本院向其清退多缴纳的5000元。
审 判 长 李 亚 兰
人民陪审员   郑 娟
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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