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103号
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和阳南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7761U。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增,男,员工。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经理。
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10××××3816;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存款119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10××××3816;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存款119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周静萱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103号
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和阳南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7761U。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增,男,员工。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经理。
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10××××3816;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存款119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10××××3816;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存款119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周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