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686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东森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281299。
投资人:杨昌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厂与被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重庆市铜梁区**沙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沙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厂承担。
审 判 员 朱 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张永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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