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67号之一
申请人:刘汉军,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总经理。
申请人刘汉军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后申请人刘汉军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桁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王镇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