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25民初1898号
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立公司”)与被告江苏煦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守路、彭海涛,被告煦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亚康、陈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祥立公司与被告煦蕾公司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接收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扣除已付部分应予支持;合同约定总价款5%的质保金,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不超3%,按3%计算,工程2020年10月交付使用,至起诉不到支付时间,质保金11716.06元(390535.26元×3%)暂不予支付。
被告应付工程款为90088.62元(390535.26元-288730.58元-11716.0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证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定案的依据,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分析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
2020年3月,原告中标被告招标建设的“凯耀汇一期电影院零星工程”,双方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及清单施工,具体包括凯耀汇一期店招基层、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及电影院零星工程等,工期为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涉及增加项目的工期顺延,对各项工程的价格作了约定:店招基层180元/㎡,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95元/㎡,影院踏步707.28元/m³,影院看台155.05元/㎡,影院找坡168元/㎡,影院栏板1213.64元/m³,税率按9%计算,总价款暂定为390741.74元,最终结算总价按竣工实际工程量计算,并按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年,在验收一年后21天内无息返还50%,两年后21天内无息返还50%。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于2020年5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店招基层、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影院踏步、影院看台、影院找坡、影院栏板工程,并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空调管井、六号楼地下室风机墙体拆除及新建墙体工程和其他零星工程。
原告于2020年5月向被告提交结算,2020年7月4日被告工程代表签字确认六号楼地下室风机墙体拆除及新建墙体工程款9948.16元(含税);2020年9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部分项目工程款(不含税)为:影院看台63.64㎡、价款9867.70元,影院踏步13.72m³、价款9700.99元,影院找坡53.51㎡、价款8989.68元,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1474.89㎡、价款128699元,空调管井价款计12416.55元,四层放映厅加气块6m³、价款2739.77元,合计172413.69元。
完成影院栏板20.883m³,依据约定价格1213.64元/m³为25344.44元(不含税);2号厅框架梁加气块砌体3.124m³、影院5号厅室外楼梯平台封洞0.71m³、地下仓库7.104m³、1号楼仓库1.816m³、3号楼面馆加砌块隔墙3.844m³,合计16.598m³,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九(洽谈记录)不含税价系733.94/m³,价款12181.94元(不含税)。
关于店招基层阻燃板工程的价款,因原、被告对单面、双面的认识及计价方式意见不同,原告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安徽三永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原、被告各选一处施工供鉴定机构采样,依据其平均价格,最终确定价款为151752.42元(含税)。
以上不含税部分的价款209940.07元(172413.69元+25344.44元+12181.94元),其9%税率为18894.61元,含税款为228834.68元(209940.07元+18894.61元)。
综上,含税总工程款为390535.26元(228834.68元+9948.16元+151752.42元)。
另查明,以上工程于2020年10月交付使用,2020年6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8730.58元。
一、被告江苏煦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0088.62元;
二、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被告江苏煦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00元;
三、驳回原告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款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0元,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煦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桂 斌
审 判 员 杨全新
人民陪审员 章 萍
法官 助理 王 蔓
书 记 员 邢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