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道4729号五缘湾文展苑A12-2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港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53-57号四楼北座之一。
法定代表人:方育林。
原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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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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