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5320号
原告:梁杏国,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银花,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道4729号五缘湾文展苑A12-2之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2-1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梁杏国与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梁杏国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杏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杏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梁杏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