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执保48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205民初334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032元的财产。因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已履行(2018)闽0205民初3342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032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志民
书记员 陈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