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318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沧区海虹路3号路桥办公楼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