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中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9227号 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2JCXN7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村建材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百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XRWQY7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公益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0元,减半收取11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市惠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兼书记员